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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6.建设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7.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有要求或年综合能源消耗量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须出具市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部门的《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表》。
  (二)项目所在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填写《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初审意见表》,经区政府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考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对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各相关部门要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挂牌出让文件中涉及各自职责范围的指标内容分别组织验收。
  (三)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初审意见表
  2.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3.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表

  附件1
  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初审意见表

项目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项目地址

 

注册资本

总额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单位

性质

□国有 □民营 □中外合资 □其他

项目性质

□新建 □扩建

土地出让

合同编号

 

出让宗地

编号

 

合同签订

日期

 

宗地总面积(亩)

 

其中出让面积(亩)

 

土地出让总价款(万元)

 

出让合同约定经济指标

项目投资额(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达产后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立项文号

 

项目立项日期

 

预计达产后新增经济效益

项目总产值(万元)

项目总产能(  )

利税(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实际完成投资(万元)

 

投资强度(万元/亩)

 

 

节能验收意见

 

项目开、竣工日期

 

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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