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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核查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评价考核主体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实施评价考核。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各管委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三、评价考核内容
  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考核内容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挂牌出让文件中所涉及的工业用地项目性质、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前置条件。其中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投资和地价款等)÷项目出让土地面积。
  四、申报程序
  (一)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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