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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1]60号)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1年5月11日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确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本办法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提高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

  (三)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 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

  (五)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 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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