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1]60号)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1年5月11日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确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本办法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提高本所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
(三)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 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
(五)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 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