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法律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县市区司法局应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审查、综合衡量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州司法局审批。市州司法局要本着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不得盲目审批,随意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严格控制城区所数量和规模,调整城乡布局。按照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要求,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布局调整。要严格控制城区所的比例和规模,城区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所,现有的城区所每所注册执业人数不超过20人。要培植基层乡镇的法律服务力量,采取在每个乡镇(街道)设所,或者几个乡镇(街道)联合设所的方式,扩大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乡镇的覆盖面,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三)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范围。在司法部未出台新的执业范围规定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注册所在县辖区内执业,设区的市(州)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城区范围内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的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本执业范围内居民,不得跨区域办案,原则上不得在所外设立分所或办案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为其注册执业地,跨辖区异动除需征得迁出所和迁入所同意外,必须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异动情况呈报表》,呈迁出地和迁入地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跨市州异动的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呈调入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见附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管理,及时有效处理好违纪违规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
(一)加大指导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基层法律服务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指导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执业、违规代理刑事案件和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案件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办案,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公正、廉洁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都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够,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就便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对于分布散、规模小、仅有个别党员的新所,可以把党员的组织关系挂靠在主管机关党支部,保证每一名党员都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8课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的人员,下年度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