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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三)对已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重新清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合伙协议、章程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凡设立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年度检查。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在2011年度检查中,提供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并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公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材料一式三份,基层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市州司法局留存一份、一份交省厅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任

  (一)严格督促落实“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登记结案、统一收费的“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内法律文书必须由所主任审批登记后由领用人签字才能发出,杜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和各种承包形式取代“四统一”制度,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私自收案、收费问题发生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严格查处,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湘价服[2007]156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收费标准应连同本所执业人员相片、执业证号、手机号码、投诉机关及电话号码一同公示在本所接待室显著位置。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各类代理费必须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任何费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法律服务所,应进行整改,整改完结后经本所提出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宜继续执业的,暂缓通过年度检查。

  (三)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和档案、案卷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要求透明、规范,财务帐目必须符合税务部门要求。从2012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审检查必须向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有健全的档案和案卷管理制度,案卷要完整规范。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档案案卷检查,对于没有档案案卷的或者档案案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进一步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合理分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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