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湘司发[2011]52号)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层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晰,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收费、虚假宣传、违规代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行政机关管理关系。根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并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只能兼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以上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合伙设立,并有规范章程、合伙协议、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办资金。城区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以实物和货币出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