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老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老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1〕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提高我市城乡老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开展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低保对象。
  二、参保手续办理
  (一)老年低保对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填写《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经过初审的老年低保对象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进行审查后送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后,对其是否符合老年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档案。
  三、待遇计发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8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按月向老年低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老年低保对象,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低保对象,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执行。
  (三)已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于家庭收入提高不再属于老年低保对象、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原因而丧失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和成府发〔2009〕58号文规定参保的,基础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