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调标后全区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1〕74号 2011年3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标准将从原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00万元以下。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调标后我区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调标后我区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规模以下工业是我区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相关统计工作,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从2011年起国家统计部门扩大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范围,将已经实行多年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标准从原来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提高到2000万元以下,并重新使用新的调查样本。新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标准的实施,是国务院为了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改善民生、扩大就业要求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统计方法制度改革。
此次统计改革实行后,将使我区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达到1338个,比原来的样本数量增加589个,样本增加近1倍。这些样本既体现了自治区在全国的代表性,也体现了各盟市在全区的代表性。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标准提高后,将使全区规模以下工业的经济份额明显提高,比重明显增加,作用进一步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标后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研究工作,为全区GTP核算和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客观的统计调查数据和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调查网络建设,严格按照调查制度标准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调标后的全区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及其所属旗县级调查队共同承担,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管理、样本抽选、数据汇总、数据上报和分析研究工作。鉴于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所属旗县级调查队的工作范围不能完全覆盖全区所有旗县(市、区),部分旗县(市、区)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工作仍由当地统计机构完成的现状,各级政府要协调好本级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调查网络建设,强化调查网络管理。各旗县(市、区)承担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任务的地方统计机构,应在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及其所属调查队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调查工作,配合各级调查队完成此项工作。
新的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统计标准实行后,不仅扩大了调查样本,而且在原有的调查内容上又新增了规模以下工业预期用工变化、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障、资金拖欠、融资成本、主要能源消耗、生产能力利用率、订单额、出口交货值等指标。这些调查指标对于分析我区规模以下工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调查队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制定的调查统计方法和汇总程序,努力做好样本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等工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