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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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