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培育新型电影企业。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9〕90号)精神,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全区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快推进内蒙古电影集团企业化运作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通过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着力培养一批新型国有骨干电影企业。
2.国有电影企业在转制改革中,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试点的企业,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3.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要求,对从事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拷贝收入、转让版权收入、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牧区取得的放映收入,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电影企业自有、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电影企业,并在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和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三)大力推进内蒙古电影院线建设。
1.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组建以内蒙古电影集团为龙头的“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和“内蒙古星河农村牧区数字电影院线”,形成全区城镇、农村牧区统筹发行放映电影的主流院线体系。
2.积极推动自治区和盟市级国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任务,结合培育新的经营业态,鼓励内蒙古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其他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引进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入“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改变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小、散、滥”的状况。按照“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要求,推动“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创新运行机制,优化组织结构,探索建立具有内蒙古地方特色的电影连锁经营模式,提高国有电影院线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鼓励以内蒙古电影集团公司为龙头,以新建、参股或控股形式,整合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国有资源,推动全区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一体化进程,做大做强“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其他大中型企业投资参股“内蒙古民族电影院线”,提高国有或国有控股电影院线的实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