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国家新增的调控产品产能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自治区培育的营业收入超百亿元重点企业范围的企业。
(八) 投资农牧业、工业、城市节水工程的企业,节约的水量可优先使用,也可在自治区的调控下通过水权转换等方式进行交易,收益归投资企业所有。支持跨盟市开展水权置换。对于企业空占的水指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统筹配置。
(九) 支持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所涉及盟市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自治区的资源勘查资金适当向上述地区倾斜。
三、财税、投资、金融政策
(十)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类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 自治区投入《规划》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贴息资金、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优先投向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等专项资金时,优先上报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的项目。
(十二) 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包括创业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 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特色产品交易中心,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 自治区财政设立融资性担保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对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的机构,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
四、价格、土地、环保政策
(十五) 鼓励电力企业与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将进入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企业优先列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
(十六) 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的企业执行的供水、供气、供热价格与大工业同价,由主管网直接供气的大工业企业,执行直接供气价格。
(十七)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项目建设用地。适当降低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照自治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
(十八)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享受与工业项目同等的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