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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11]49号 2011年4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西部经济区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产业布局政策
  (一) 《规划》区域内的冶金、化工、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新建的大型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现代煤化工、氯碱化工、钢铁冶炼、有色金属冶炼、汽车制造等行业的重大项目,在充分尊重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
  (二) 《规划》区域内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布局建设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禁止建设。
  (三) 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核准、备案项目,审批建设用地、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符合规划、准入要求的项目,不予核准、备案,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 鼓励跨地区合作共建工业园区,共建园区内的项目实现的增加值、税收等,经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成。
  二、资源配置政策
  (五) 《规划》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环保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配置,并重点向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的项目配置。自治区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的项目,享受同等的资源配置政策。
  (六) 扩大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范围。对于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组团式承接符合发展方向的产业建设园中园的,可对园中园按一个法人实体配置煤炭资源;对于现有的发电企业,利用存量机组与电解铝、多晶硅、PVC等高载能项目重组为煤-电-高载能一体化企业,且符合产业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精神,未配置过煤炭资源的,可按用电量、用煤量折合配置煤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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