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 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推进和深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审计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五十八) 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金融办、监察厅参加)
(五十九) 加强金融企业外部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社会现金流管理,推动使用银行卡消费。(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六十) 认真查找、监控廉政风险点,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以及“制度+科技”等预防腐败工作。(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各部门参加)
(六十一) 继续深化经营性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继续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快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步伐,对非煤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监察厅参加)
(六十二) 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和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力度。(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六十三) 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严肃查处违规审批项目、调整规划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政府法制办、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参加)
(六十四) 继续深化专项资金监管制度改革,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检查制度,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六十五) 认真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推动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工委、党委宣传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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