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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四十七) 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国资委、高校工委、外事办、公安厅、监察厅参加)
  (四十八) 坚决整治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人民检察院参加)
  (四十九) 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委托理财、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住建厅、政府办公厅、旅游局、体育局、经信委、监察厅、人民检察院,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五十) 继续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社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加)
  (五十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纪委、人社厅、监察厅参加)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防腐工作力度
  (五十二) 抓好2011年“全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监督年”活动,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攻坚工作,切实完成中央《工作规划》和我区《实施办法》确定的年度任务。(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各部门参加)
  (五十三) 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法制办、编办、监察厅参加)
  (五十四) 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继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人社厅、编办、纪委、监察厅参加)
  (五十五)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对司法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司法公开、司法回避、司法问责等制度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编办、监察厅参加)
  (五十六) 继续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取消预算外收入。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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