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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七) 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案件,严重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贪污、挤占、挪用惠农惠牧资金案件,基层干部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侵害农牧民权益的案件等。(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审计厅参加)
  (八) 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力度。(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经信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九) 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参加)
  (十) 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建立办案工作人才库,加强办案工作队伍建设。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参加)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一)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制度。(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监察厅、信访局参加)
  (十二) 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等规定,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自治区信访局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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