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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九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三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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