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7号)
《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11月23日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以下简称“房产”)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房产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城关、西固、七里河、安宁和红古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永登、榆中、皋兰县房产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五条 房屋登记信息应当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完整、统计及时,实现全市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建立的兰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上办理业务。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从房屋登记费中提取10℅的赔偿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房屋登记错误损害赔偿。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放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九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一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登记材料,接受询问并填写相关表格,配合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