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6号)
《兰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占亭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兰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政、城管执法、交通、公安、质监、旅游、国土、房地产、商务、金融、文广、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负责监督、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应用,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