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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今后各市、县(区)不得核准备案高耗能项目,除按照规定需要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核准。对于国家规定的铁合金、电石、水泥、焦化、铅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电石、水泥、铁合金新上项目要坚持区域集中布局、综合利用、等量或减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延长产业链的原则规划,项目上报须附所在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明确淘汰项目、装置、窑(炉)型、产能、时限,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在新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审批部门要对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验收。

  (四)鼓励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对现有的电石、铁合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收购,所配套的电石、铁合金、金属镁项目,以满足自用为目的,不得借发展循环经济名义扩大高耗能产能。

  (五)强化项目环境、安全评价。环保、安全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把关,对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环评、安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保、安全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六)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七)加强电力监管。高耗能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按照行业准入、环境评价、安全生产、节能审查、能力置换、淘汰落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向供电部门下达供电通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力部门不得受理企业提出的受电装置竣工检验申请和供电申请,不得擅自供电,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八)严格信贷管理。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淘汰落后产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违反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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