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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1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但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产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高耗能行业尤其是铁合金、电石、焦化、水泥、铅锌等行业较快发展,给全区节能减排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有关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实现效益好、质量优、可持续发展。
  二是区别对待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对电石、水泥、铁合金等高耗能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防止盲目建设,引导有序发展。鼓励采用新工艺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

  三是项目建设和规划布局相结合。各市要做好“十二五”高耗能产业发展规划,对发展重点、产业布局、淘汰落后计划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电石、铁合金等产业布局上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治污、综合利用”的原则,规划项目一律进园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高速公路两侧以及黄河金岸区域不得新建、改建高耗能项目。

  四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高耗能产业相结合。针对我区现有大部分高耗能行业产业链短,经营相对粗放,产品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较弱,万元增加值能耗较高的现状,尽快培育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及时制定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明确技术装备路线和产品发展重点,抓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结构调整给予明确产业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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