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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私〔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和银行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和银行防范金融信贷风险需求,现就开展苏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实行当事人申请登记原则。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由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实施。

  三、为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进行合并登记,可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书面委托银行办理。

  四、银行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有关材料提交至房屋登记机构备案。银行应按房屋预告登记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共同做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

  五、本通知下发后,对申请商品房购房贷款的,银行应在办理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发放贷款。

  六、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苏州市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先由市区展开,逐步推向县(市)。有条件的县(市)应尽早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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