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语委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级和2011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语字[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10]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级和2011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示范校
教育部、国家语委要求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的推荐申报数量为已命名省级示范校数量的10%。根据各市州省级示范校的数量,我省各地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申报的数量为:武汉市4所,黄石、黄冈、恩施州各2所,其它市州各1所(其中,省级示范校数量不满5所的地方和单位不推荐);高校直接向省语委申报;国家级示范校必须从我省2009年底前已命名的省级示范校中推荐申报。
(二)省级示范校
各地按照《省教育厅 省语委关于贯彻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鄂语字【2006】6号)要求进行推荐申报,数量由各地按标准和要求掌握。省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要尽量覆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高校直接向省语委申报。省级示范校从2009年底前命名的市(州)级示范校中择优推荐。
二、报送材料
(一)国家级示范校
1.市州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2.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各申报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和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结果等。
(二)省级示范校
1.市州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2.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鄂语字【2006】6号文);
3.各申报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和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