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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帮扶优惠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帮扶优惠措施的通知
(厦工商合〔2011〕3号)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16号),为了更好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档次、上水平,推动企业合同守信自律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特给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如下帮扶优惠措施: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凭最近一次年度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免提交审计报告;

  二、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行政许可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时,凭最近一次年度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提供“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

  三、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解合同纠纷;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组织申报著名(驰名)商标、知名企业等荣誉称号评比活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五、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产品包装、装潢、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注明认定年度的“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或牌匾、证书的照片;

  六、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或与政府部门办理相关事务中,可以出示“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其合同诚信的信用依据;

  七、在开展省级、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时,优先推荐连续三届获得“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

  八、对连续三届获得“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或在市场整治活动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回访、检查未发现明显违法行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参与新年度“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活动时,可免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合同现场考核程序,直接推荐进入市相关部门审核与社会监督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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