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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通知
(苏建函建〔2011〕31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9〕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全市工程监理企业及2010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外地进苏工程监理企业。

  二、考评程序

  1.自查自评。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考评暂行办法》开展自查,填写《考评表》(附件一)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于3月10日前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心城区所属企业及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城区的外地进苏企业直接报送我局建筑业处。

  2.初步评审。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考评表》后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按本地和外地进苏两类分别填报《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汇总表》(附件二),于3月15日前分别以书面和Excel电子格式上报我局。

  3.市级评审。我局考评后,将综合考评意见于4月份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1.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考评企业组织抽查,抽查比例要大于被考评企业总数的10%,特别对年内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上年度定为C类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等级确定。A类企业数量按被考评企业总数的10%比例确定,B、C、D三类企业数量根据实际考评情况确定。

  3.信息共享。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信息搜集工作。对本辖区外监理企业的信息汇总后于3月5日前报送我局。

  4.动态监管。开展对工程监理企业的不定期检查,强化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管理要求,强化对外地进苏监理企业办理项目登记和核销手续情况的监督,加强动态监管。

  附件:1、《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表》(略)

  2、《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汇总表》(略)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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