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活动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届争创活动年,2012年年初进行表彰;从2011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届争创活动。
四、有关事项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评选活动委员会,由省厅城管处牵头从相关市、州城市管理(执法)局抽调人员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城管处,具体负责活动组织、评选表彰等相关工作。
(二)名额分配。原则上每届评选“城市管理执法先进集体”10家;“城市管理执法先进个人”50名;“城市管理文明执法岗”20个。
(三)评选办法。评选活动按照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审查推荐上报、省评选活动委员会进行考察确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审查推荐本行政区域内1个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推荐2家),由省评选活动委员会组织从相关市、州城市管理执法局抽调的评委会成员进行交叉考评,经综合评定、公示后确定正式名单;“文明执法岗”和“先进个人”按分配的名额和条件确定,各单位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名单和相关材料。
(四)评选活动时间安排。1、每届争创活动第二年的10月1日-11月30日为推荐期。通过不同的形式,各地征求相关单位和行政相对人意见,填写《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见附件1)1式2份、签署意见后附候选单位的事迹材料,上报省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明执法岗和先进个人的呈报审批表和事迹材料1式2份(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一并上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2、12月1日-12月31日为考察期。根据各地的推荐,省评选活动委员会组成专班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及检查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被推荐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先进集体综合排名前20名的单位进行公示。3、次年1月1日-1月31日为评审期。省评选活动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进行公示的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先进集体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名单。表彰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具体出席会议人员另行通知。先进单位和个人纳入省级表彰范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争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是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全面建设的重要举措,事关法治城管、和谐城管、服务城管构建大局。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和队伍要充分认识争创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争创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力争通过扎实的争创活动,展示城管执法形象,提升城管执法素质和能力,为构建法制湖北、和谐湖北,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