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1、企业网上申报。企业项目申请首先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项目可随时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实施。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区县初审和推荐。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可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推荐理由。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推荐意见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推荐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审查。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区县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要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4、项目评审。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题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要求评审单位抽取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5、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