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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严格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抚政发〔2006〕14 号)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煤管、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化安全监管。全市将在3 年内完成煤矿、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安装工作,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年内全市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强制推广HAN 阻隔防爆技术工程。

  (四)加强对外埠来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外埠来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各级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外来建筑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把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招标的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五)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行政区域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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