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 个班次。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它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六)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相关机构和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估制度,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产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八)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企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