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伴随服务: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如果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予以注明。伴随服务包括:
(一)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四)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附件2:
技术标申报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SP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总代理证明;
3、申报药品的生产企业2010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
4、《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递交投标材料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
5、《投标品种汇总表》,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的药品本位码和电子监管编码;
6、《保证供应承诺函》原件:必须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保证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按时按量供货;
7、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注册所在地省或市(含地级市)以上药监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生产(或无经营)假药及无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书面证明复印件;
9、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
10、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产品资质证明材料
1、效期内的《药品生产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复印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或《进口药品注册标准》)、药品说明书原件等;
2、专利、原研制、国家保密处方、国家一类新药、优质优价、单独定价、与质量相关的国家级奖项、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药品生产企业排序、进入欧美日主流市场并实际销售的药品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3、执行特定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证明材料;
4、药品价格证明材料:国家发改委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或出具的正式有效药品价格文件。
5、2010年省检或市检或厂检药品的最新全检报告复印件,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6、其他附加申明:药品储备条件优于同类产品申明及比较材料,本厂产品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制定企业申明等。
附件3:
商务标报价须知
一、报价规则
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药品方可进行网上报价,未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的药品将不进行报价,生产企业只需通过平台进行一次网上正式报价,报价时间从报价日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10时截止, 各生产企业必须在报价截止当日下午3时在网上自行解密开标,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省交易平台公布报价结果。
二、报价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