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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对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牵头成立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各项评审,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国家发改委未公布指导价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审核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价格,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商务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中标的基本药物的质量和配送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监察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具体实施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文件、受理企业投标资料、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等。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编制、评标、议价等工作。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按合同要求采购基本药物,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按协议约定向采购机构及时付款。
  各有关部门的其它职责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及方法
  (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
  2、我省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增补品种。
  3、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等资料,由专家结合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剂型和规格。每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本轮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再参加我省下一次非基本药物的招标,直接进入非基本药物中标目录。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法
  1、我省基本药物的招标采用“双信封”制度,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只有经济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同时选择两个次低者作为备选中标企业。
  2、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同一标的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投标企业单独议价的方式,其它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由省交易中心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我省有资质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由省卫生厅及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药物实行单一货源承诺方式
  我省基本药物原则上采用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原则上只选择一家供货企业中标,由该企业获得我省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
  四、基本药物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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