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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大发展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市、县 (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 (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按照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各种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个别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合同权责约定不明晰等,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我市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
  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环境,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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