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药招办[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使用基本药物的需求,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已同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完善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海南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琼医改办[2009]17号)、《关于海南省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琼医改办[2010]1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改办〔2010〕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遴选一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满足城乡居民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需求,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列入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增补工作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卫生厅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及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二)按照《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及《海南省基本药物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础,制定《海南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增补品种目录》。
(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本省用药特点,合理制定目录。
(四)增补品种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