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龙头企业工程及专项
龙头企业工程将在“十二五”期间,集中政策资源,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每个“2+10”产业链集群均有1-2个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整合生产配套体系,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带动行业整体发展。
针对龙头企业工程建设,每年开展龙头企业认定,实施龙头企业有关专项。2011年专项,对今年获得认定的信息、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支持提升信息化能力水平。
三、2011年专项实施要求
(一)创新基础专项参照《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和《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第52号令)管理实施。申报单位首先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阐述以下内容:
1.拟建创新基础平台的研究方向,以及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2.拟建创新基础平台的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3.初步建设方案,包括交流合作、资源整合情况等;
4.主要建设单位情况,包括企业实力,以及在所处行业的技术地位等。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正式申报另行通知。
(二)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专项申报程序和内容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技﹝2006﹞1297号)执行。产业化项目需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要件,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土地证书、环评审批意见、资金证明等,需进行市场准入认定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双软认定证书、通讯产品入网证等。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需提供技术先进性(如查新结果)和技术成果证明(专利证书等)。
(三)龙头企业专项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含对行业的贡献分析),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重庆国家信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信息化水平提升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09﹞1452号)要求编写。
(四)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由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西永综合保税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及九龙坡高新区、南岸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最多可推荐申报4个项目,其他区县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择优推荐,无推荐文件的项目,我委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