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10年12月17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包括:
(一)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五)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六)政府指导价或者收费标准;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造价定额。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项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按照造价定额计算,没有造价定额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