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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筑府发〔2010〕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展或会展活动,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非政府例行工作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及文化体育赛事。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会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招商招展能力,并对会展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展经验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完善的办展办会规章制度,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 会展活动应以服务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升生态产业水平、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全市会展经济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政策环境进行决策,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会展经济促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是全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会展活动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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