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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县(市、区)级监管人员要按照不低于5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要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配置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督体系建设,实现层级指导常态化。强化监督执法理念,规范监督执法程序,有效利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实施差异化监管,逐步实现监管活动标准化、科学化。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监督人员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考核信息系统,加强对监督人员履职情况的日常动态考核。

  (十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强化对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主体的日常动态记分考核,建立施工过程业绩档案,对违规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集中教育培训、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加强重大危险源、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抽测,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九)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签订责任书,把责任制落实到企业。适时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对完成责任制目标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不力、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加强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管理。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规记分累计达到80分以上的责任人单位,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二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挂靠施工的行为;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并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企业(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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