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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企业要推进“四个标准化”建设,即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化、项目人员配备标准化、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施工过程控制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按照《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大力实施安全文明标准化,推广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程度,确保100%达标,并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过程的考评指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的实施摘牌处理;考评不达标的由政府挂牌督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并不得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和代建单位名录。

  (十一)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网上报告工程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有序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超过一定规模工程专家论证制度,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检查。在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应编制与相邻建筑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专项方案,提出施工中对相邻建筑和有关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十二)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深入查找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等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应建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1]5号),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深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强化现场用电、动火作业、临时建筑等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强化从业人员消防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0〕73号)等有关文件和现行标准规范,规范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禁止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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