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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闽建建[201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整体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一)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事故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施工期间要指定业主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活动,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对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推行项目代建制,严格质量、安全、工期及造价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要建立相对稳定的项目部,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实行项目部、项目经理星级管理,加强团队协作,增强管理实效;工程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按照规定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对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按照规定内容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中的企业自控管理系统,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加强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现场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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