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跟踪监管。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加强煤矿安全治理。要以瓦斯、火灾、水灾防治为重点,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工作方针,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瓦斯治理工作原则,强力推进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强化“一通三防”专项整治,实行瓦斯隐患日报制度,做到人员、技术力量和工作措施“三落实”。严打非法超层越界生产。所有煤矿都必须按核定能力安排劳动定员和组织生产,禁止多头作业和“三超”生产。按照省政府已批准的整合关闭工作方案,对公布关闭的矿井,加快整合关闭进度,按照相关要求彻底关闭到位,确保6月底前完成全市煤炭开发主体企业减少到12家左右的任务;已明确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严格落实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严格控制施工期限,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边设计边报批和边建设边生产,严防事故发生。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年内要选择和树立1-2个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和一批“示范矿”,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向深入。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全部按标准化矿井建设,确保投产一个达标一个。年底前全市各类煤矿要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大中型煤矿至少要有60%矿井达到一级以上标准。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要全面完成挂靠车辆清理工作,重点开展客运车辆挂靠清理“回头望”,真正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切实加强国道、省道安全隐患治理力度,及早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农村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强化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推进“安保工程”建设,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企业要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强化采掘施工队伍监管,严禁建设单位将采掘施工作业分项发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要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1年底未按计划实现达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