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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局长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分管局长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主管局领导和市民政局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向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汇报。重大活动需要部领导、市领导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请示。拟在八宝山殡仪馆等场所举行的重大丧事活动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民政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区县年度民政工作会议提前7天报市局办公室。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和离退休干部病危、去世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市局系统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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