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1〕91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山东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附件: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下同)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