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1]16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经研究决定对《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京民福发〔2009〕117号)规定的运营资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不含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生活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2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
二、对“公办民营”类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15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
三、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会员制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10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
四、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100元/人/月调整为200元/人/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100元/人/月调整为3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