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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8.项目经理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10.企业注册地省辖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以上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
  第十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保存。工程竣工或工程主体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保存单位退还持证人。
  第十一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应当自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申领程序和条件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承揽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等,并应按登记名单实职到位。
  项目经理和专职管理人员、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对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现状是否符合所持《信用手册》条件以及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实行动态核查。
  第十四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承接项目后,应当设立驻苏管理机构,配置完备的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承接多个项目的,其管理机构和驻苏负责人应当相同。
  第十五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通知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六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按照《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进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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