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
2.参与房建、市政(不含地铁轻轨)、装饰项目承发包活动的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
3.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
4.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
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按《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通过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向省住建厅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符合条件的,持省住建厅核发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办理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七条 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工程业务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企业持通知书办理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不受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
1.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采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进行招标选择投标人或承包(承揽)人的;
2.持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其项目经理已在《信用手册(年度)》登记的。
第九条 办理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招标公告,属直接分包的提交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文件;
7.现场经办人员身份证、申请进市企业为其交纳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