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