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5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