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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租金收缴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为公租房租金收入的具体执收单位(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用收据》,未出具专用收据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执收单位开设“租金汇缴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汇总和解缴。
  执收单位应于当日内将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额缴入“汇缴结算账户”,并于次月10日前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全部解缴到指定的市级财政专户。
  “租金汇缴结算账户”只能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不允许其他形式的支出。
  “租金汇缴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执收单位要求提供对账所需信息,协助完成账户对账和资金解缴工作。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差额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执收单位应按月同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租金差额结算及资金划缴事宜。

第三章 租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在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及运营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租金缴库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并按资金用途分别拨付有关部门、单位。
  (一)安排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市财政局拨付至业主单位;
  (二)安排用于维护、管理的资金,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公租房租金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缴数据等统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并建立明细账。
  第十条 每年1月15日前,业主单位应将上年度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当年贷款本息偿还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备案;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将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支出情况和当年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未按要求报送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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