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11〕66号)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
为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经商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收入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住宅或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按合同约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支付的租金,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收入”)。
第四条 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市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