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2月底前高创企业应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二)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审定后,中央在渝企业、市级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奖励资金在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企业。其他企业由市财政局将预算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需区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方式上缴市级财政。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科委审定后,于5月底前直接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并按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全额承担奖励资金。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市科委备案。
(四)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申报资料,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企业的申报资格、所得税缴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和申报奖励额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含附表1、2、3)。
(二)工商执照(复印件)。
(三)高创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及相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五)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本通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该办法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只能两者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二)已足额享受奖励政策的高创企业,因更名、改制重组等原因再认定为高创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如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其政策享受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已享受3年奖励政策的高创企业,资格过期后重新认定为高创企业的不得再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
(四)申请享受财政奖励的企业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所得税部分已享受过其它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但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