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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企〔201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高创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为进一步明确有关程序,完善财政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额度的核定和预算管理
  (一)奖励额度的核定。
  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必须经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或者超过证书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确认范围。证书有效期指起始年的1月1日至终止年的12月31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也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
  3、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列示名称一致,产品零部件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不列入收入确认范围内。
  4、从事研发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一体化等特殊行业的高创企业,因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易界定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的,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再按奖励额度的50%-80%计算给予奖励。
  (二)预算管理。
  1、财政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即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市科委确定后,纳入预算安排。
  2、为扩大奖励覆盖面,使更多中小高创企业受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单户企业每年奖励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奖励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纳入财政奖励范围。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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